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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餐饮企业等级划分和评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26 09:51:12    次浏览

  ),进一步提升我省餐饮业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推进餐饮业现代化进程,培育品牌企业,根据商务部着力推动此项工作的要求,现就我省开展餐饮业的等级划分和评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省餐饮业等级划分和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省商务厅商业改革发展处,办公室主任由刘飞兼任。

  (二)市州餐饮业等级划分和评定工作由市州商务局负责组织。市州餐饮业等级划分和评定工作由市州商务局牵头,依托当地餐饮(烹饪)行业协会,结合本地实际,组成等级评定工作机构,共同做好餐饮业等级划分和评定工作。

  1、批准市州餐饮业等级划分和评定工作目标、年度计划和相关的工作办法及保障措施;

  6、负责组织专家对特级餐饮企业的资格年度复验初审和对一级、二级、三级、四级酒家酒店的资格年度复验的监督、抽查工作;

  1、宣传和组织实施国家标准《餐饮业的等级划分和评定》,组织申报企业宣贯国标的培训工作;

  3、负责辖区内一级、二级、三级、四级酒家酒店的组织评审工作,并及时向省评委会上报工作情况;

  (一)经评定的等级餐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州评定工作机构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二)经评定的等级餐饮企业应当积极参加政府、行业协会组织的有关促进行业规范和发展的活动,充分展示等级餐饮企业的良好形象和示范作用。

  (三)经评定的等级餐饮企业应当按要求做好节日、黄金周等市场监测工作,及时报送有关数据和动态。

  四、《湖南省餐饮业的等级划分和评定实施细则(试行)》自2010年1月起施行。

  为了促进我省餐饮业的规范化管理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依据国家标准《餐饮业的等级划分和评定》(GB/T13391-2009)、《全国餐饮业的等级划分和评定工作规则》、《餐饮业的特级、一级等级评定工作程序》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餐饮业的等级划分和评定分为5个等级,分别是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根据国家标准规定的等级要求,企业自愿申报相应的等级评定。

  特级餐饮企业的等级评定由全国餐饮业的等级划分和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审、批准。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餐饮企业的等级评定由各市州餐饮业的等级划分和评定工作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报省餐饮业的等级划分和评定委员会批准。

  为节省企业评审费用,申报特级企业原则上于每年3月份和8月份向市州餐饮业的等级划分和评定机构申报,由省评委会初审、汇总,上报全国餐饮业的等级划分和评定委员会。

  1、省评委会受理时限:凡申报特级的餐饮企业,省评委会收到企业全部申报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受理意见。经审查符合规定并签署意见后,由省评委会向全国评委会上报,并将受理意见通知申报企业。

  2、市州评定机构受理时限:申报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餐饮企业,市州评定机构收到企业全部申报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作出审查受理意见。经审查符合规定并签署意见后,将申报企业的资料上报省评委会,待省评委会审查后,即可安排评审员进行评审工作。

  申报企业在接到评审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确认。如有异议,可向市州评定机构提出调整要求。

  2、员工资质:服务意识、员工培训情况、服务员资质、点菜师、九游娱乐入口名师、大师及高级烹调师、中级烹调师、面点师、营养师、后勤保障人员;

  6、清单:顾客意见投诉处理过程、卫生、安全责任制、服务接待过程、菜点出品过程、员工培训教育过程。

  (十一)企业获奖证书(包括省部级以上近二年的综合性先进证书,省部级以上机构认可的名菜名点证书);

  (十二)企业最高领导层的资格证明(包括学历证书、培训经历证书、职称证书);

  (十四)全部质量管理文件(包括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企业日常的检查记录、培训员工的记录、员工花名册等)。

  (一)由评审组长进行文件审核,文审通过后,按评审通知单的要求进行现场评审。

  (二)现场评审应有暗访,暗访原则上安排在正式现场评审之前,一般情况下二人以上,可以是评审组的成员或评委会指定的人员。暗访结果将记入企业现场评审的总成绩。暗访的具体要求按全国餐饮业的等级划分和评定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三)现场评审由评审组长负责,具体程序按全国餐饮业的等级划分和评定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五)对现场评审中提出的不合格项,要求企业限期整改,整改结果由评审组长验证。

  (六)评审组长将文件审核、暗访、现场评审和不合格项整改结果等文件一并上报评委会。

  特级的审定:由省评委会对评审组提交的评审文件组织初审。经初审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提交全国评委会审议批准。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审定:市州评定机构对评审组提交的评审文件组织初审。经初审符合规定的,提交省评委会审议、批准。

  4、公告、颁证:全国(省)评委会批准后15个工作日内,在媒体上予以公告,未发现重大问题的,即可通知申报企业领取标志牌和证书。

  (二)全国餐饮业的等级划分和评定委员会颁发的《餐饮业的等级划分和评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副本)、卫生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每年12月28日至次年2月28日,企业将自查报告和相关资料上报相应等级资格年度复验的等级评定机构。必要时,相应的等级评定机构可组织抽查和暗访。

  (二)次年3月1日至3月15日,省、市州等级评定机构上报辖区等级资格年度复验工作情况及企业自查报告和相关资料。

  (四)对通过等级资格年度复验的企业,由全国、省评委会在企业等级证书上签署合格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在网站上公示。

  对不参加等级资格年度复验或年度复验整改后还未通过的企业,将不再保留餐饮业的等级资格,并在网站上公示,收回匾牌和证书。

  企业获得餐饮业的等级评定有效期为四年。到期,应按照企业自愿的原则进行复评。复评的方式按《关于餐饮业的等级划分和评定的补充规定(试行)》的程序执行。